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下稱“地方AMC”)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設立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收購和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銀保監會監管備案后,可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處管理業務。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下稱“AIC”)系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AIC作為響應國家“三去一降一補”的戰略和實施本輪市場化債轉股需要而設立的市場主體,政治意義高于市場意義,作為化解金融風險、輸血實體經濟的渠道,因政策而形成的優勢較為明顯:一是資金充足且來源渠道多元。政策規定注冊成立時應實繳100億元,且可以金融機構身份開展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能夠為業務開展提供可靠資金保障;二是《試行辦法》對AIC公司治理、股東背景、風險管理等均有清晰規定,有利于公司穩健運作合規經營;三是可以受讓銀行正常類債權以從事債權轉股權業務,因而能夠突破不良資產經營的范圍和原有《銀行法》的限制,分享資本市場未來快速發展的收益。但有時“政治優勢”也會形成“雙刃劍”,影響AIC業務開展的靈活性,一是資本監管上受到嚴格管制,三是展業空間和業務比例、關聯交易上都有明確限制。如除借助《試行辦法》第23條第9款“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的規定,通過備案手續獲取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處管理業務資質外,不得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處業務,此外,政策明文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原則上不應當控股債轉股企業,確有必要的,要制定合理的過渡期限,由此可見,AIC尚無法完全實現銀行股權投資平臺的功能。
地方AMC不具有金融牌照,無法像AIC一樣實現融資渠道的多元化,但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優勢非常明顯,一是經營范圍寬廣,業務手段靈活且展業空間巨大,沒有資本監管要求,不存在業務比例的限制。二是股權投資環境寬松,以債轉股方式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或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均沒有政策上的限制,日后可成長為銀行集團的股權投資平臺。三是作為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源稟賦優勢強大,與當地政府(如省/市級金融辦)和司法機構(法檢系統)關系緊密,且能夠通過深入當地市場,積累特定行業不良資產管理經驗,熟悉特定行業產業運作模式并培養對此類行業經營周期的敏感性,形成“區域+行業”的雙重壁壘優勢,為日后投行化轉型奠定堅實基礎。四是市場化債轉股運作上具有和地方AMC與政府更強的斡旋能力。地方AMC作為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能夠與地方政府保持良好的溝通和交流,對于難以進行市場化推進的債轉股任務,可借助政府的渠道加以斡旋和溝通,降低二次踏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