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大家都知道金融、經濟行業向來都是有所波動的,許多事情的變換是有緣由的,牽一發而動全身。不良資產這個概念對于一些涉及金融相關的從事者來說更是唯恐避之遠之,而個人、銀行和資產管理者作為不良資產的接觸方不可避免會產生一些問題,那么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被委托方,在處置委托方的不良資產過程中,通常又會遇到哪些問題呢?
首先,不良資產的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可以劃分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三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又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破產清算、拍賣等屬于終極處置,簡單概括就是能夠最終地將不良資產轉化為個人效益;而階段性處置自然而然是將不良資產轉化過程分各階段達成,這當中有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等手段。
兩種處置方式都有一定的優勢和缺陷,但不否認的是資產管理公司用何種方式都會遇到一些共性問題,這是值得相關從業者去推敲的。轉讓的合同效力。眾所周知,合同是雙方之間進行合作與交易的依據,要十分確定雙方的合同效力,例如有相關金融向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公允的價格轉讓不良資產,以達成不良資產迅速出表,這里的價格自然而然是不合理的價格,那是否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這些都有待考量,各行各業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不法手段,我們也需要運用合法的方式去確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