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人主體
應當就公司的設立、實際控制人、注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及公司的治理結構、銀行征信等予以概況說明。
銀行債權信息表中顯示處于歇業、停產等狀態的法人主體,應當在實地查看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到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進行查檔、調查后對其法人主體資格進行說明。包括能否按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或工商登記地址找到企業,企業工作人員的走向(包括企業高管)、企業是否有被吊銷營業執照、提交注銷工商登記申請或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等情況。對正在辦理注銷登記或已經完成注銷手續的企業,應當針對其清算分配方案或清算報告結合資產收購方的權利予以分析說明。
對法院已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法人主體應當對破產管理人的聯系人、聯系方式、債權公告信息及原債權銀行債權申報數額及登記事項予以說明。
盡調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有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或惡意處置資產的行為應當予以提示。對法院已裁定受理重整、和解的法人主體,應當就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予以分析說明。涉及清算的法人主體,應當對其清算義務人、清算組成立情況及公告、債權申報情況進行說明。對重組、改制、或有被收購可能的法人主體,應當對其承繼主體以及承繼主體的還款意愿等進行說明。對公司的設立、注銷存在過錯或未良善履行義務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股東(如未按約定繳納注冊資本、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等)、清算義務人、破產管理人等,應當就資產收購方能否通過訴訟等方式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予以分析說明。
對自然人主體
應當就其身份信息、婚姻狀況、個人征信、主要資產、負債及對外擔保情況予以說明。對是否能按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或聯系方式取得聯系并獲取其還款或擔保意愿的情況應當重點提示。在盡調中發現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或國籍、婚姻狀態、重大財產、民事行為能力等有變動的應當重點予以說明。對無法取得聯系的主體,應當在盡調報告中列明所采用的聯系方式及最后一次聯系的具體情況。
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主體
應當對資產收購方就其所涉刑事案件擬通過民事訴訟追償,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義務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作出詳盡法律分析。除此之外,公安機關對涉刑犯罪主體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債權人追償造成的不利的影響也應當予以分析說明。
債權信息核查
結論部分需要對擬收購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做出法律分析債權有虛假、違法或已獲清償的風險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中需要明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并結合債權資料闡述分析路徑,及時通知對口法律人員及法律事務主管人員。對口法律人員要求集體研討的,律師事務所對口律師應當按時出席會議。
對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判斷
應當寫明訴訟時效的起算依據及到期時點。同時注意對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時效做出法律分析。對已過保證期間、已過訴訟時效或依法已經解除擔保義務的擔保人及其相應的擔保措施應當重點提示。
結論應當對債權余額是否與銀行封包信息一致作出判斷(處于訴訟階段的債權應當對起訴金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等是否與銀行封包債權相一致作出判斷。在審查清償單據及基礎合同、債務承擔協議等盡職調查材料后發現債權余額少于銀行封包債權余額的,應當寫明具體法律分析路徑并及時向對口法律人員反映。尤其需要對債權銀行是否已經通過以物抵債、債務移轉或處置抵押物等方式獲得全部或部分清償的情況予以核查并重點提示。
對已進入訴訟程序包括執行程序的債權
應當對其具體推進程序作出具體說明。如是采取訴前保全還是訴訟保全,保全的具體財產、范圍及法院具體的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起始日期應當詳細列明。對未取得終審判決的債權,應當對有效上訴期間或申請再審的有效時間范圍做具體說明。
擔保權利核查
抵押權
結論應當對抵押權是否有效設立及所存在的瑕疵作出具體說明。對登記生效的抵押權,應當寫明他項權利證明所載關鍵信息或相應管理部門登記的詳細內容。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無論是否已辦理抵押登記,均應當寫明對抵押權人或債權人的可能造成的影響。抵押物有權利負擔的,如存在多位抵押權人、被租賃、占用、認購、預售、出售等情形的,應當分析其對抵押權行使的影響。抵押物被查封的,應當對查封時間、期限、查封機關以及查封類型、查封依據、查封范圍等可能對抵押權行使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予以列明。涉及輪候查封的,應當按前述應當列明事項對前順位查封機關及查封事項予以詳細說明。
質權
結論應當對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及所存在的瑕疵作出具體說明。質押物有權屬爭議、權利負擔或被執行查封等情形的,同上述抵押物應當關注的事項予以披露。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在保證金質權有效設立的情況下,應當對債權銀行是否扣劃保證金沖抵欠付債權以及具體沖抵債權類型(是違約金、利息還是本金)作出具體說明。保證金已扣劃的,應當對銀行直接扣劃的合法性作出法律分析。同時,對資產管理公司能否因收購行為取得對保證金監管賬戶的監管權利、享有保證金質權的風險應當予以法律分析。
保證
同上,結論應當對保證人保證擔保的有效性作出分析。對有配偶的保證人,應當將配偶的具體身份信息及可查詢到的涉訴、財產信息予以列明。貸前審查或貸后管理資料中有關于保證人財產線索的,無論保證人是否有配偶,均應注意區分保證人的財產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并進行分析說明。
對一般保證、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或時間較短的,應當對保證人承擔保證期間的期限予以列明,對可能超過保證期間、喪失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應當重點提示。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應當對各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催收情況詳細列明。
債權銀行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等有委托第三方監管或保管情形
需要對監管協議、保管協議等內容就債權銀行能否將合同權利轉移至第三人或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資產包后原合同是否繼續對第三方機構有約束力、原債權銀行是否已經全額支付相應委托費用等作出分析說明。對林木等易受自然災害影響、容易滅失的抵押物,應當對抵押期間林木的生長情況、是否已獲得保險金賠償、采伐許可證是否已經申請或上交予以說明。
抵質押、保證擔保范圍與主合同擔保范圍不一致的
應當對擔保范圍縮小的抵質押物、保證人對應的抵質押權優先權、保證責任進行分析說明;對有最高額抵質押擔保、保證的不良資產,應當落實該戶債權是否全部發生在授信額度有效期內,對授信期間以外發生的債權應當重點提示并分析相應法律風險;基礎債權有展期或借新還舊情形的,應當就展期或借新還舊是否有效設立以及原擔保權利在債權銀行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后是否繼續存在作出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