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
財政部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政策依據,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上述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2013年11月28日
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在重申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包括: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適宜于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14日
銀監會向省級政府下發了《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提出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中關于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許有意愿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此外,還放寬了6號文中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至此,不良資產管理行業由“4+1”格局變為“4+2”格局(即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加兩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且取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的限制,使得方式多樣化,處置效率得到提升。
2017年4月25日
銀監會下發《關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702號),公布了7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同時,降低了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門檻,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組包戶數由10戶以上降低為3戶及以上。意味著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擴容的同時,資產處置將效率越來越高。
2017年10月25日
江西省政府金融辦公布《江西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試行辦法》,這被視為是首份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文件,明確建立風險管控為本的審慎監管框架,對銀監會劃定的地方AMC準入門檻進行了細化,包括但不限于地方AMC的股東資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職、風險管控、資本充足性、財務穩健性、信息披露等。
2019年7月5日
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從五方面明確了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的要求。一是為防止盲目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標準,把好市場入口和市場出口兩道關;二是要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回歸本源,專注主業;三是各監管部門應堅持問題導向,壓實監管責任;四是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堅持嚴守風險的底線思維,治理市場亂象;五是鼓勵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研究出臺稅收、資產處置、信貸支持、產業發展、司法和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營造良好環境支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健康發展。并提出七條監管紅線: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幫助金融企業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不得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不得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不得向股東或關系人輸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