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重組
地方AMC對于具有發展潛力的資產,通過再投資以及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
例如,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收購非金融機構基于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因借貸關系產生的不良資產,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延長債務人的償債期限或減免其償債金額,減少債務人償債壓力,使債務人充分利用現有資金的目的,達到為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實質融資的效果。
(2)直接催收、司法訴訟、強制執行、破產清算等方式進行處置。
對于低效無效資產,地方AMC采用快速處置渠道和方式,盡快變現。
(3)向社會投資者轉讓
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貸款進行重新組合而形成不同的貸款組合,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貸款組合的最低接受價格,向社會投資者再度出售或轉讓。包括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招標轉讓、競價轉讓、打包處理、分包處理等。向社會投資者轉讓可能存在一些問題,《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明確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會投資者是指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但缺陷在于,向社會投資者轉讓只能公開拍賣,而且不得是批量轉讓。如果是批量轉讓,則必須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批量的定義是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
但是從司法實踐看,卻面臨更多的障礙,因為金融債權業務經營需要特殊牌照制度,由銀監會進行嚴格準入和監管,這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在具體案件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見函時認為,銀行只有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債權,而無權自主向社會上的普通民事主體轉讓金融債權。中國銀監會在2009年上述批復中(銀監辦發[2009]24號)則認為金融債權也是債權,允許銀行向普通民事主體轉讓逾期債權(但不可以批量轉讓)。